中国人在法国置业需了解的法律原则(二)

中国人在法国置业需了解的法律原则(二) Tue, 04/28/2015 - 14:52

二、合约形式问题

1980年6月19日签订、并于1991年4月生效的《罗马条约》规定了在各国法律出现冲突的情况下,有关签订合约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在法国进行不动产买卖活动时,在遵守一定法令的同时,还需要遵守《罗马条约》。作为解决冲突的原则,在合同内容与合同形式上,《罗马公约》做出了相应的替代法律的规定。

- 合同法的确定

不动产买卖的活动至少要遵守两项法令:其一,建筑物所在地法;其二,合同法。中国公民在法国购买不动产,买卖双方需要确定适用的、关于合同形式与合同内容的法令。

合同的形式,多数情况下由合约签署地的法律所规定,如在法国签约,则遵守法国的相关法律,反之亦然;而合约的内容,或者由签署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不由合同签署人选择。

《罗马公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它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家的公民,只要签署合同双方有一方为欧盟成员国的公民,《罗马公约》就生效;若签约双方是居住在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此公约同样适用。

若合同签署人没有事先选择适用的合同法,这种情况下,实行的法律则根据与该合同内容(事件)有紧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article 4)。在买卖房产的活动中,合同的拟订则要遵守物业所在地的法律(article 4-3);而动产买卖合同,例如经营权买卖,则要按照债务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进行(article 4-2)。

合同签订双方选择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动产及不动产买卖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有权选择决定一项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法律。这是自愿与自主原则的认可(article 3-1)。适用法律的选择可以是默认的但不能模棱两可。

- 合同法领域。自主法的实施:

合同的组成(同意、缺陷);
合同内容(项目的合法性,缘由,是否符合社会秩序及良好风化);
合同的解读;
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合同的后果,等等;

- 合约的语言:中文

在法国,要求认证的文件需用法语拟订,否则,不能被视为私属证书。那么,中国人在法国置业这样的国际案件中,中国合同人不能用自己的母语签订合同就显得不合理了。所以立法者需要赞成用双语言拟订买卖合同的可能性,即法语与中文。
(未完待续)

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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