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专栏:有关公司清算

法国法律专栏:有关公司清算 Tue, 01/09/2018 - 23:13
问:我在11区开了两家服装店,目前生意不景气,陆续拖欠了一些供货商和员工的钱。为此,债主已经威胁要对簿公堂,不断发来催告信,搞得我非常苦恼,无心经营。请问我应该如何对付目前的困境?
 
答:处于财务困境中的公司为了继续经营,清偿债务或结束业务活动,可选择“调解(Conciliation)”、“整顿(Sauvegarde)”、“重整(Redressement)”和“清算(Liquidation)”四项司法保护程序。据2005-84号法令,自2006年1月1日之后,自由职业者也可申请以上保护。以下对这几种司法保护程序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适用于陷入无法克服的财务困境,但仍未停止偿还债务的企业。如若企业已因财务困境而停止付款,企业主应在停止付款的45天内申请调解,整顿,重整或清算程序。对于工商业企业来说,受理上述申请的法院为公司所在地的商事法院。
 
和解的目的是让负债企业和主要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谈判由法庭指定的调解人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调解程序适用于尚未停止偿还债务的企业和停止付款不超过45天的企业。
 
• 企业提交法官的文件为:
 
- 公司注册证明
- 债权债务状况,收支日期和债权人名单
- 担保,包括账外担保状况
- 年度会计报表
- 贷款文件
- 扣除盈利后的现有和预期资产
 
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要在申请书上注明企业停止付款的日期。企业可向法官推荐调解人,并在申请中注明其身份和地址。
 
法官在完成对公司的调查后任命一名调解人。调解人的任期为四个月,可延长一个月。其职责是协助企业和债权人谈判,提出减免债务的请求,签订和解协议。申请调解程序的企业停止偿还债务的日期不得超过45天,否则和解申请将被拒绝。
 
行政部门或社保部门可酌情减免企业的欠税或社保分摊金。
 
二、整顿程序
 
整顿程序适用于在经营中遭遇了不可克服的财务困难,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企业。该程序旨在帮助企业重组,维持原有业务、就业岗位并清偿债务。企业整顿程序应在企业停止付款之前提出。进入整顿程序的企业可在不超六个月的观察期内停止偿付欠款,着手制定整顿计划。上述观察期可由法官延长六个月。
 
企业整顿程序应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债务人向商事法庭提出申请。
 
•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 公司注册证明;
- 最后8天内的收支状况;
- 预计年度账目;
- 申请之日的员工人数以及上年度的销售额;
- 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 担保状况(包括账外担保);
- 债务人资产清单;
- 参加整顿程序的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
- 以企业主名义出具的,在此前一年半内未指定和解程序代理人或展开和解程序的证明。如已经展开和解程序,则需注明该程序的开始日期,代理人和受理法院。以上材料在注明日期后由债务人签字。如果文件不齐,应注明缺失文件的原因。
 
三、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适用于已经无力偿还债款,尚未展开或已经结束和解程序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在停止付款的45天内提出重整申请。重整程序一般为六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次。在此期间,企业停止支付欠款,制定重整计划并提交法官认可。重整程序还可由债权人或检察官提出,但需在调解程序完成后。

• 申请司法重整程序所需的文件有:
 
- 公司注册证明;
- 一个月以上的收支状况;
- 预计年度账目;
- 申请之日的员工人数,员工地址以及上年度的销售额;
- 债权和债务(注明债权人的姓名地址和欠薪总额);
- 担保以及账外担保状况;
- 债务清单;
- 连带担保人名单及地址;
- 参加程序的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的姓名地址;
- 企业主出具的在此前一年半未指定和解程序代理人或展开该程序的证明。如已经展开和解程序,注明该程序的开始日期,代理人和受理法院。
 
以上材料应注明日期,由债务人签字证实其真实无误。文件不齐者,应注明缺失文件的原因。
 
四、司法清算程序
 
司法清算程序适用于已经停止偿还欠款,而又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该程序的目的是结束经营,将债务人的财产整体或分散转让。该程序的申请需在停止偿还欠款的45天内提出。
 
司法清算的申请及所需文件与重整程序相同。企业需证明已无法继续经营。企业的关闭日期由法庭决定。否则,所有债权人均可在两年后申请关闭企业。没有不动产,销售额在75万欧元以下,最后半年内员工少于5人的小企业可采用简易程序,将关闭时间缩短为一年。
 
• 企业的司法保护措施对债权的影响
 
在司法程序中,企业的负债处于冻结状态。但企业的债权债务可相互冲抵,企业在得到法官允许后可以低于市值的价格收回留置抵押物品,注销担保或解除租赁合同(商法典第 L622-7条)。除了一年以上的贷款合同外,其它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商法典第L622-28 条)。在企业继续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所有未到期债权,对企业的追偿程序,以及对债权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执行(包括尚未发生效力的资产处分)在司法保护期间一概停止。债权团的代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行使排他性的管辖权。每个债权人应在“民商告示公告(Bodacc)”刊登司法程序后的两个月内向债权团申报债权,但员工工资和司法程序开始之后产生的债权除外(商法典第L622-24条)。此外,企业还要依法将有关司法程序的情况告知不动产担保人和租赁合同人。
 
读者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司法保护程序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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