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咨询:追缴欠税

发表:2018年11月25日

读者:请问收到税务局的补税罚款单后应该怎么办?

新桥律师:收到税务局补税单并非偶然,因为在寄出补税单之前,税务局已在纳税人的申报中发现不正常或漏报的情况。有时,事情很简单,即纳税人对税务局的信件置之不理。在财产继承时,税务局更会对所有人,特别是交纳巨富税(ISF)者进行审查。在补征税款前,税务局首先以双挂号信方式发出“对质改正建议”(Proposition de rectification contradictoire)。

从程序上来说,“改正建议”应注明:

- 稽查涉及的年份和税种
- 稽查程序
- 稽查的财务后果
- 逐一说明每条“改正建议”的事实
- 援引税法条款或判例作为法律依据
- 注明新的税基,应补缴的税款和罚款数额及其计算方式
- 告知纳税人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向收信人寄发“纳税人权利义务宪章”

如果税务局未遵守上述规定,纳税人可以程序瑕疵为由,否定“建议”的法律效力。

所谓“对质”表示纳税人可就“改正建议”的内容向税务局提出反对意见。不过,对质程序不适用于企业房地产分摊金(Cotisation foncière des entreprises)或房地产税(Taxe foncière) 。

在收到“改正建议”后,纳税人应在30天内答复税务局。必要时,纳税人可根据税务诉讼法典第L57-2条申请延期30天。否则,即被视为接受罚款。上述30天的期限自纳税人收到取信通知之日算起,而不管纳税人是否前往取信。

当收到纳税人的意见后,税务局有义务给予答复。答复的期限对于销售额低于152.6万欧元的商业企业和销售额低于46万欧元的服务性企业来说一般为60天。

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即被认为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税务局的回信被称为“对纳税人意见的回复”(Réponses aux observations du contribuable)。该回复或接受纳税人的意见,撤销补缴税款的决定,或者维持原来的决定。当税务局维持原来决定时,纳税人会再次收到注明应纳税款的补税通知。

一般来说,税务局不能在复信中增加新的理由或提高补税额度。税务局的回复必须注明纳税人有权在30天内把案件提交省直接税和销售额税委员会(Commission départementale des impôts directs et des taxes sur le chiffre d’affaires) 审理。在此期间,税务局不能补征税款。但该委员会仅对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和增值税争议的事实进行审理。

需要指出,该委员会的决定对纳税人和税务局均无强制力,但可为此后的司法诉讼打下基础,因为法官会对该决定予以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纠纷涉及物业价格的评估,登记税或巨富税(ISF) 的计算,纳税人应把争议提交省调解委员会(Commission départementale de conciliation)审理。对回复提出反对意见的纳税人还可同时向稽查人员的上级申请复议。

在对质阶段结束后,税务局可追缴争议税款。如果纳税人对决定不服,可从收到“改正建议”当年算起的第四年内向税务局提出异议申诉(Réclamation contentieuse),要求暂停支付争议税款,直至税务局的最后决定或法庭终审判决之日。纳税人应在异议申诉中注明争议税款,事实和争议理由,并附上纳税或补税通知单。税务局在6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即意味着拒绝纳税人的申诉。

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可在2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凡涉及到直接税,营业收入税的纠纷向行政法院提出起诉,而涉及到登记税和巨富税(ISF)则向司法法院提出起诉。

同时,纳税人还可向税务局申请宽大处理(Recours gracieux)要求对争议税款或罚款给予减免。申请宽大处理不受任何条件和期限的限制。

新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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