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人道等“特殊理由”的居留发放

发表:2013年07月13日
2012年11月28日发布的《瓦尔斯通函》中,要求各地警察局长“特别关注”家庭暴力和贩卖人口中的受害者。
 
“特殊理由”参照以下两项原则(二者选一)
 
特殊技能人才或在文化、体育、社团、经济等领域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
 
特殊人道主义
根据《外国人入境居留及庇护法》(CESEDA)第313-14条例,各地警察局长有可能和有权力向以“特殊理由”申请在法国居留的外国人发放居留卡。
 
由于现行的法律(《外国人入境居留及庇护法》(CESEDA)第313-12,316-3,431-2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可适用于此项法律决定。
 
但是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实施过程中并不简单。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而针对人口贩卖的中受害者,《刑法》(Code pénal)第225-4-1条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于“工作”的“特殊理由”申请:若某行业在招聘某项工种时有严重困难,这时,受聘人员可以因特殊工作原由获取“工作居留”。
 
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居留卡的发放完全取决于警察局长的意愿。
 
在实际申请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不完全符合“特殊理由”的规定标准,不建议以“特殊理由”申请居留。符合特殊人道主义的情况有:残疾或者重病者,残疾或病重儿童家长,殴打或强迫婚姻的受害者,等等。
 
鉴于此类“特殊理由”申请居留的情况,在申请被拒后,无论有无强制离境纸(OQTF),相应的上诉过程相当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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