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教授陈文敏:五理由港版国安法不符合基本法 (图)

发表:2020年05月26日

周四(28日),中共人大将对港版《国安法》进行表决。前港大法律学院院长,现港大教授陈文敏今(25日)日在《明报》发表文章《人大决议草案是否符合基本法?》,探讨北京当局强推的港版《国安法》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陈文敏在文章中指出,至少有五个理由指出人大决议的草案不符合《基本法》。

理由一:《基本法》第23条明确指出 自行立法

前港大法律学院院长,现港大教授陈文敏指出,至少有五个理由指出人大决议的草案不符合《基本法》。(图片来源 : 看中国制图)
前港大法律学院院长,现港大教授陈文敏指出,至少有五个理由指出人大决议的草案不符合《基本法》。(图片来源 : 看中国制图)

陈文敏在文章中解释说,《基本法》第23条明确指出,就该条所指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法例由香港 “ 自行立法 ”。所谓 “ 自行立法 ”,就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传统和本地立法程序进行立法。香港是法治社会,法律上沿用英国的普通法体系,这就和大陆在法制、价值,以及法治观念上,完全不同。比如,大陆使用 “ 有罪推定 ”,而普通法体系使用 “ 无罪推定 ”,即未获判有罪之前,被告是被认为无罪的,这符合联合国国际公约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陈文敏表示,《基本法》赋予港人 “ 自行立法 ” 的权利,目的是希望保障本港普通法的完整性。而北京当局所言的 “ 国家安全 ”,对港人来说是一个空泛的概念。有人会因此被 “ 以言入罪 ”,而该法例越空泛,对言论自由和人权的侵害就越大。

理由二:第18条“普遍性权力”不应包含23条

在香港实施中国的法律和香港自行立法互相冲突,违法立法的解释原则。陈文敏在文章中说,《基本法》第18条是一条普遍性法律,容许中共人大通过附件三将某些全国性的法律在香港实施,而第23条则是具体的法律,在第23条框架内的法律,香港可以自行立法。在法律层面,普遍解释法律的原则是,具体的条文优于普遍性的条文。因此,第18条这种普遍性的法例,便不应该包含第23条具体所指的法律条文,否则,第23条就多此一举。

理由三:宪法第31、62条没赋权人大不理《基本法》

陈文敏表示,人大决议草案的法律基础源于《中国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2、14及16项。第31条是设立特区的法律依据,《基本法》第11条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对自由权利的保障、立法和司法制度等均以《基本法》为依据。这一条同样适用于人大,人大的决定不能违反《基本法》的规定。宪法第62条第2、14及16项这几条普遍性的条文,均没有赋予人大可以不理会《基本法》规定的权力。当然,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但修改《基本法》要跟从相关的法律程序,不能以人大的决定来修改法律。

理由四:法院角色令人担心

陈文敏指,人大决议草案中,授权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范围相当空泛,涉及金融、经济、网络通讯、宗教领域,以及本地和外国大学之间的合作。在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果港版《国安法》无法保障人权的时候,香港法院可否宣布人大的立法因为违反《基本法》所规定对人权的保障而予以撤销呢?

另外,国内草拟法律的原则是政治凌驾于法律,这完全不同于香港的普通法体系。而香港本地法院亦无法执行全国性的法律,就算人大赋予香港法院审核权,如果香港法院不采纳大陆方式来解释或执行港版《国安法》,而根据《人权法案》或《基本法》赋予的人权来保障人权,那么人大会作何反应?

理由五:在特区设国安机构不符合《基本法》

人大决议的港版《国安法》中,容许中共国安在香港设立机构。陈文敏质疑,这是一个什么机构?《基本法》第22条规定除了国防、外交之外,其他事务就交由特区自行管理,中央各部门不会干预。如今法例容许中共国安在香港设立机构,那么该机构是否可以在香港行使调查权、拘捕权、审问权?国安的权力非常广泛,行事也不透明,如此一来,又如何符合《基本法》之规定?

陈文敏表示,在短短几周内,中央政府屡次三番插手香港事务,破坏本地的 “ 自治 ”。

他也批评现任政府 “ 刚愎自用,漠视民意,多次错过解决社会矛盾的契机 ”。对港人而言,香港目前的问题是本港内部问题,和国家安全无关。

而北京当局情愿相信,香港当前问题是源于所谓的外国势力,要用《国安法》来解决问题,甚至不惜彻底破坏一国两制。陈文敏在文章中表示,即使《国安法》立法,香港问题也不会得到解决。“ 中央政府心目中的一国两制,恐怕只是一个国家两种经济制度。” 陈文敏最后感叹,“ 不要有什么公民社会,更不要有什么独立思考或核心价值,更千万不能质疑权贵。这一役后,香港的公共空间只会愈趋狭窄,事事讲求政治正确,高度自治亦只会是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