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轻判 令人强烈不满 (图)
最近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引起媒体强烈的关注。
2007年吴某龙先后拐走4岁的孙卓和符建涛,并把俩人分别交给同乡或者亲属抚养。
直到2021年,俩人才回到自己的原生家庭,他们已经18岁了,整整14年的离别。
很难想象这14年里,孙卓和符建涛的父母是用什么样的心情渡过每一天的。
被拐儿童与父母 (图片来源:网络图片)
最后一审判决下来了,嫌犯吴某龙以拐骗儿童罪判了五年。
这个结果一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拐骗两名儿童只判五年,这是在鼓励诱拐儿童么?
媒体不满,围观群众不满,被害者家属的愤怒更是难以言表。
将心比心,如果我是两名幼子的父母,看到这个结果一定也会气得发抖。
为什么拐骗儿童这么人神共愤的罪名,只判了五年呢?
实际上五年已经是 “ 拐骗儿童罪 ” 的顶格处罚了,而公众的一贯认知是停留在 “ 拐卖儿童罪 ” 。
一字之差,但量刑区别很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那么这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有没有金钱交易。
但是令人失望的是,目前没有查到相关资金流水凭证来证明吴某龙有贩卖意图,只是把孩子交给亲属抚养,所以检方没办法以 “ 拐卖儿童罪 ” 提起公诉。
对于这点,我个人是表示质疑的。
首先,吴某龙在不到半年里接连拐骗了两名儿童,分别给老乡和亲属抚养,如果没有金钱交易,他这只是做好人好事,不求一点回报吗?逻辑上讲不通。
其次,金钱交易未必只是转账,线下现金交易更隐蔽,只是现金交易很难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最后,吴某龙可以短期内拐骗两名儿童,如此熟练的行为,我坚决不信只有这两次,肯定还有很多没有揭露的 “ 拐骗 ” 行为。
当然,以上都是我的猜测,检方和法院的确没有办法以猜测作为证据来给嫌疑人定罪。
所以从现有的证据上看,检方和法院都没错,那么错的只能是这个世界了。
众所周知,法律的本质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判断,它更关注的是社会,而不是个体。
如果某种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那么它就会从重,如果只是让某个个体生不如死,它有可能甚至不算犯罪。
举个例子,比如说抢劫。
你在马路上抢了5块钱,钱虽然不多,但是在公开场合,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一旦被公诉,判个几年也是可能的;
同理,如果你偷盗5块钱,对方去报警,刑事犯罪肯定谈不上,甚至连治安管理条例警察都懒得拿出来,因为5块钱实在太少了。
这个就是对个体的伤害,法律是不会把你当回事的。
同样是损失5块钱,但是行为不一样,结果大不相同,因此法律看的更多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造成的结果。
放在这个案子里也一样,如果拐骗儿童后有买卖行为,这种就是贩卖人口了,一旦形成产业链,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破坏性的打击。
所以 “ 拐卖儿童 ” 上可致死刑。
然而,你把儿童拐骗过来自己养着,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唯独是被害者家庭会遭受无妄之灾。
对于个体的损害,我们的法律非常淡漠,于是 “ 拐骗儿童 ” 的上限也就是5年。
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对于个体的量刑太低,完全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只要买卖双方不签合同,现金交易,根本无法查明他们到底是 “ 拐骗 ” 还是 “ 拐卖 ” 。
而现在的审判结果,更像是让 “ 拐骗 ” 给 “ 拐卖 ” 兜底,找不到更有效的证据,那么就让一个低量级的法律兜底交差。
这种显然是有点捣糨糊了。
因此,应当借此机会修改法律,不单单要提高 “ 拐骗儿童 ” 的量刑,对于那些对私有重大影响的犯罪,都要加重刑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好个人的利益。
这让我想到最近新加坡一中国女子辱骂护士的案件挺火。
说的是一中国籍女子在新加坡叫代驾回家,由于代驾不熟悉车况把女子撞伤倒地,送到医院后,代驾又不知去向。
该女子一气之下对着医院护士发飙,对人家爆粗口,然后护士直接报警了。
现在判罚还没下来,最高1万元罚款或者3个月的监禁。
你看,新加坡这种法制社会才是真正的法治,对于个体权益的保护到了严苛的地步。
我是非常赞同新加坡这样的做法,个体理应和公众获得相同的权益,哪怕差,也不能相差太多。
有时候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在中国,我们非常淡漠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时候,公众集体这些词永远放在个人前面?
我们不说像西方社会那样,个体权利至高无上,至少让这两者对等,也不是很难的事情。
我觉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人太多,执法成本太高。
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如果把 “ 拐骗儿童 ” 定义成 “ 拐卖儿童 ” ,那你就得有 “ 卖 ” 的证据,于是工作量会成倍地增加,警方和检方要调查十几年前的交易流水,还要挨家挨户访谈取证。
在电视上我们可能看到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的,哪个地方的公检法不是压了一堆的案子。
能套上适用的法律就赶紧给判了,再加上这两个被 “ 拐骗 ” 的小朋友也没缺胳膊少腿,最终结果也不算很难看,那么用 “ 拐骗儿童 ” 顶格判了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无可厚非。
降级快速处理,提高了公检法的结案效率,无非损害个体的利益罢了。
类似的,你在现实生活中碰到了经济纠纷,想去派出所报警,警官听了以后第一反应一定是,这个是经济纠纷,你去法院起诉他,我们这里不给立案。
他们压根不会想,表面看似借贷的背后是不是诈骗,是不是非吸,先把你推给法院再说,把刑事案降为民事案,这样他们就不用管这事了。
因此孙卓、符建涛的案子既有法律条款层面的不完善,也有社会层面的潜规则。
总之,最终让个体来承担结果即可,跟烂尾楼还要还贷款本质上是一个意思。
我想,什么时候我们可以转变 “ 一切让个体承担后果 ” 的习惯性思维,以上矛盾才会慢慢得以化解,要不然也只不过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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