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递交材料后应向相关部门索取收据(récépissé)
警察局一旦接收了申请人的材料,应向其发放一张有效期四个月的收据(récépissé)。
2012年11月28日发布的通函中向各地警察局长做出了以下指示:除特殊情况外,此类型的收据(récépissé)只可更新一次。
根据《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庇护法》(Ceseda)第R. 311-4条例 , 申请人的首次居留卡申请或是更新居留卡的申请,申请材料一旦被接收,那么申请人就会获得一张收据(récépissé)。
或者是一张等同于收据(récépissé)的,标明已递交申请的贴纸,贴于申请人的护照上 ; 或者是一张标明与警察局约会日期的约会纸。
同时,这项法规还明确了此类收据(récépissé),包括护照贴纸和警察局约会纸,相当于临时居留许可证。
持有收据(récépissé)者在此期间被视为具有合法身份。但是,获得收据(récépissé)并不等同申请人的申请最终一定被警察局获准。
所以,如果警察局在接受申请材料后,没有向申请人发放以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收据(récépissé),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以挂号信的形式告知警察局长,或是采取其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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