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有关居留自由的一切限制性决定需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合理解释
欧盟法院在2013年6月4日的一项判决中,援引2004*38指令,所有拒绝当事人入境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内容和后果。
通常情况下,危害、威胁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是拒绝某人入境的主要原因。在有关部门做出拒绝决定的同时,需要给予当事人完整和明确的理由。除非该理由威胁到国家安全。
鉴于这点,对于欧盟成员国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不予以解释的拒绝入境,欧盟法院有权进行司法调查,以核实此项不明示当事人的拒绝理由确实涉及国家安全。
所以,一方面,负责核实决定合法性的法官需要了解所有拒绝理由和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法官也要核实,向当事人揭露这些拒绝理由和证据是否真的涉及国家安全问题。
因此,不存在支持国家权威机构以此为由拒绝披露原因的存在和有效性的推定。
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得出结论认为,披露拒绝入境的决定对国家安全不构成威胁,那么国家权威机构需要向当事人明示拒绝其入境的理由和证据。
但是,如果事实证明,向当事人揭露拒绝理由确实威胁国家安全,那么至少要作出拒绝入境的决定的合法性的司法审查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官做出一定的权衡,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行使一定的权利
此过程应确保尽可能广泛的尊重抗辩原则,允许个人向该决定的理由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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