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985年7月5日,法国议会通过了《公路交通事故赔偿法》,也被称为巴丹泰法(Loi BADINTER)。该法确立了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害赔偿的原则。
首先,由一辆陆用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必须获得与其遭受的损害相适宜的补偿。上诉损害是可以对以下物品造成的损害 :
◆机动车的损害 ;
◆个人物品(衣服,旅行箱)的损害 ;
◆个人动产,不动产的损害 ;
◆动物的损害。
另外,该法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则的确立,根据受害人的身份不同以及损害的客体不同,而规定了3条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
◆对于非司机性质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方面的损失,其赔偿原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他们可以要求与事故有牵连的所有司机和机动车的管理人对人身伤害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而不必考虑他们的任何过错。除非该过错属于不可原谅的并构成事故的唯一原因。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指出这种例外的可行性。通常都由案例来确定。
◆对于非司机性质的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其赔偿原则适用过失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的过失可以成为机动车的管理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巴丹泰法第4条)。但是,举证责任在于机动车的管理人,即由机动车的管理人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事故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的。
◆对于司机性质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其赔偿原则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事故所涉陆用机动车的管理人所造成包括司机在内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基于不可抗力和第三人的行为而免责(巴丹泰法第2条)。
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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