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法国置业需了解的法律原则(三)

发表:2015年05月06日

三.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实物因素)

1978年3月14日签订的《海牙公约》,确定了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法律。有关婚礼形式的法律是指婚礼庆典所在地的法律,决定了婚礼的形式,即宗教婚礼或非宗教婚礼。

中国人在法国置业需了解的法律原则(三)
(123RF)

对于中国夫妻而言:

第一种情况,于1992年9月1日前结婚的中国夫妻:

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由夫妻双方在签订婚前协定时选择决定,如果双方没有指定或是无法达成共识,需要考虑、假设夫妻双方意愿。法官会将夫妻婚后的最初地址作为指标,以及其它的婚后指标。但是住址的改变或是国籍的改变不对适用法律有任何影响。

第二种情况,于1992年9月1日后结婚的中国夫妻,或是改变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

《海牙公约》的普遍性体现在,即使根据矛盾规则所适用的法律不是缔约国的法律,该公约仍然适用。

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所指定的国内法支配。

(条款三)指定适用的法律应明文规定,或为夫妻婚前协议的确实含义所显示。(条款十一)夫妻双方仅得指定下列法律之一:
(一)指定时为夫妻一方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二)指定时为夫妻一方有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配偶一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新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所指定的法律适用于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就夫妻双方的不动产而言,他们可以指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指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法律为婚后第一个惯常居住地的法律。

(条款四)但在下列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应受夫妻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家的国内法支配:
(一)夫妻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家已按规定发表声明(条例五);
(二)夫妻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家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并且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其国内法,以及配偶双方于婚后设定的第一个惯常居所是在:

1.按照第五条规定已经发表声明的国家;或者
2.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而其国际私法规则同样规定适用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三)夫妻双方婚后未在同一国家内设定其第一个惯常居所。

如果夫妻双方既未在同一国家内设有惯常居所,也无共同国籍时,其夫妻财产制应在考虑各种情况后受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内法支配。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改变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用另一国的国内法代替已不适用的法律。此指定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全部财产。
但夫妻双方无论有无依照前款或依照第三条指定法律,需要指定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适用该不动产的所在地法,并需要规定以后可能取得的不动产一律受该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即使夫妻双方于1992年9月1日前结婚,他们自愿改变适用的法律的事实使得《海牙公约》仍然适用。夫妻双方需要以书面形式确定,该适用的新法律从他们结婚时生效,并非从更改适用法律时。否侧,新法律只对未来起作用。(完)

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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