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 反遭敲诈 大陆实施“好人法”

发表:2017年10月10日
【本报综合报导】10月1日起,大陆开始实施《民法总则》,其中一条被戏称为“好人法”的条文最为引人注目。评论认为,好人也要立法来保护,凸显社会现实。
 
10月1日,大陆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其中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被外界戏称为“好人法”。
 
新法出台,随即引起网民热烈讨论,有人提出就算有了好人法,前后官司都消耗了当事人的大量精神及时间,质疑新法是否真的达到让更多人出手助人的成效。也有人感叹在中国当好人也要立法。

在大陆,“老人倒地没人敢扶”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Getty Images)
在大陆,“老人倒地没人敢扶”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Getty Images)

 
虽然“好人法”名义上是用来保障救助者,鼓励伸出援手,但网民直言,“法律再完善,如果执行起来有偏差,那么其和废纸没啥区别”,“严惩那些坏人才是对好人真正的保护”。
 
自由亚洲电台援引珠海市民赵先生的观点,订立“好人法”是本末倒置的做法。“首先立(法)意(义)已经有问题,一个好人做了好事之后,居然还要立法去保障这个好人。第2就是,如何界定一个好人呢?会否出现有加害者,装成好人去避开一些责罚的机会呢?好人法的执法到底要如何执呢,当好人和受害人(受助人)各执一词的时候,那个界定位又在哪里呢?所以这个好人法到底可不可行,可行性是一个问题。”
 
“好人法”产生的背景是,“见义勇为反被坑”事件在中国大陆屡见不鲜。“见义勇为”本是素不相识的人在遇到急难时,人们主动相帮的行为,曾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在当今的中国却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其背后有其深层的原因。助人为乐反遭敲诈,近年来,这类事件在中国非常普遍。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将倒地骨折的徐寿兰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徐寿兰却反指彭宇撞了她,应负主要责任。
 
彭宇否认撞倒老妇,坚称自己只是好心人。但一审法官认为彭宇的做法与情理相悖。认为一个非亲非故的人正常的做法是捉住撞倒老妇的人,把撞人者交给公安处理,而不是自己出钱送被撞者去医院。因为法官不相信世上有好心人,所以一审判决彭宇需赔偿老妇40%的医疗费。
 
于是,“彭宇案”成为“好人没好报”的代表。从此,大陆时常会出现“扶不扶”的报道和讨论。
 
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最为人熟知。当时两岁的王悦相继被两辆车碾压,而在7分钟的时间里,18位路人都没有伸手帮助。事件再次引发大众有关“道德滑坡”的讨论。
 
就在“好人法”实施的几天前,原中国艺术体操队队员张豆豆还在微博谈到自己助人竟被敲诈的经历。9月28日,张豆豆在北京看见有长者跌倒,于是上前扶起对方,结果被3名年过半百的长者“围攻”,最后被敲诈100元钱。她又慨叹,早前才呼吁大家“开启爱心模式”,没料到自己却遭遇骗局。
 
而义务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不协助在紧急情况的个体是刑事罪。有些国家要求司机遇到有急难的人须停车并提供救助。
 
近日,震惊德国的埃森“见死不救”案宣判。三名对一位在银行突然昏厥倒地83岁的老人不进行救助者,被处以2400至3600欧元不等的罚款。他们或者绕着老人走,或者干脆从老人身上跨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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