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居留提供的证据类型

发表:2013年08月09日
外国人在法国申请居留,最重要以及最常被提及的申请标准:即在法国居住和生活的时间和稳定性。换言之,外国人出具怎样的证据来证明其在法国领土内居住生活了一定的年限,并且如何证明期间的连贯性。
 
针对“习惯性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一方面证明由于某种原因,如家庭、行政程序等,习惯性居住在法国,另一方面,证明出于某种原因离开或不居住在其国籍国。
 
2012年11月28日发布的有关居留申请的通函中指出,外国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须构成一系列连贯的、可靠的、法律认可的以证明申请人在法国生活的过往纪录和习惯性居住的事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属性,警察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受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别。这里大致有三类证据:
“确凿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是指由法国行政公共部门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警察局、社会卫生服务部门、教育机构、司法机构,国家医疗保险注册证明,税单,法国公立医院就医发票,由URSSAF或ASSEDIC机构出具的文件,等等。
 
“有说服力的事实证据”,这类证据指由私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银行账单、私人医生证明等。
 
“说服力有限的证据”,这类证据是指一些个人材料,如,朋友家人书写的证词,写有居留申请地址的信封等。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供每年至少两项证据文件,如果申请人某一年的材料中只存在上诉所说的“有说服力的事实证据”或“说服力有限的证据”,建议同样提供给相关部门,因为根据新通函的内容,警察局长被建议在处理此类证据时,即便说服力有限但鉴于其“量大”,这些不同属性的证据可综合证明申请人在法国居住的事实。
 
Philippe CLEMENT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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