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业租约转让介绍

发表:2015年10月19日

在法国世尊律师事务所上期文章《在法国购置商业资产的介绍》一文中,提到买方应根据商业资产的状况,确认经营场所的可转让性。本文就单独转让商业经营场地租约的形式作具体介绍,以便使投资人更加了解法国的商业租约,避免投资中的陷阱,降低投资风险。

商业租约转让和商业资产转让的区别

在买卖过程中,很多人经常混淆商业租约转让和商业资产转让的界限。顾名思义,商业租约转让就是一个商业场地经营权的转让,或者是从房东手里租赁一个从未经营过的场地,或者是从现有的经营者手中购买一个经房东同意转让的场地的经营权。

而商业资产包含多项内容:如客户、商业租约等无形资产,以及设备、工具、商品等有形资产等。只要具备这些要素,当事人就得以商业资产转让。除了法国商法规定,到了退休年龄的手工业者或商人的商业资产转让可例外。

有些人,为了省一些登记手续费,把商业资产变相成商业租约转让,事后受让方又在原地继续经营同样业务。政府一旦发现或查到这种事,就按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罚。

商业租约转让的可能性

在法国,商业租约的转让,是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的。

• 在商业租约中,往往某些条款会对商业资产转让产生影响。受让方需注意的条款较多,以下举例说明,
- 商业租约在不与商业资产同时转让的情况下,禁止单独转让商业租约: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无权单独转让商业租约,除非获得房东的准许。
- 租约中对经营范围的限定:除非租约中规定可以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如果受让方希望从事租约规定以外的商业活动,需要获得房东准许。
- 房东的事先许可:租约可以规定租约转让前必须首先取得房东许可。
- 租约转让合同的撰写:租约可以规定转让合同的撰写必须由专业人员(如律师)完成。
- 新老租客对支付房租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一些非常谨慎的房东,通常会要求承租人对其后承租的房客不负房租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没有租金损失。如果存在这样的条款,应该特别引起注意。此条款对承租人有巨大风险,应尽量要求从租约中删除。

• 市政府的优先购买权

在法国,各地市政府设立了商业经营权和租约权的优先购买权,即在同样条件下,市政府可优先购买。在转让租约或商业资产前,必须向市政府提交转让声明,注明转让的价格和条件。某些出让方为避免一些税款,将注明的转让价格写得很低,而一旦市政府希望租用该场地的话,最后出让方必须按照已作出的报价将租约权转售给当地市政府。因此,如果所报价格过低,吃亏的必然是出让方。(未完待续)

孙为民律师
法国世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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