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敲诈还是“替罪羊”? 女辅警与9领导淫乱 被判重刑

发表:2021年03月19日
本报综合报导

近日,网曝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名女辅警因与多名官员发生关系后敲诈对方,被判刑13年,该消息迅速登上微博热搜,随后被官方紧急灭火,当地法院已从网上撤回“女辅警敲诈案”刑事判决书。但该案疑点重重,引发外界讨论。

近日,网传的这份江苏省灌南县法院去年12月底的判决书,内容显示1994年出生的前辅警许艳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间,“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索要分手补偿等理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计372.6万元”。

江苏省灌南县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法院

判决书指出,“受害人包括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多名公职人员”。其中1人是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3人是灌云县公安局辖下派出所所长,1人是卫生院副院长,1人是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1人是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1人是灌云县陡沟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还有1人是非公职人员。法院因此判处被告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罚款500万元人民币,另须缴回违法所得的300多万元人民币。

当地法院对许艳做出了重判,律师刘晓原质疑称:9个被害人中,4个公安干警被敲诈的金额高达238万元。其中,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100万元,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10万元,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20万元,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108万元。这起案件中,4个干警与其他5人被判定为“受害人”,但从道德层面来看,90后女辅警为敲诈勒索付出了五年色相,敲诈勒索来的372.6万元被没收,还被判罚金500万元,再入狱13年,代价巨大。但那9个“受害人”,特别是4个干警,是否受到党纪与行政处分?

3月12日,“红星新闻”发布灌云县委宣传部的消息说,灌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但是,大家发现多名涉案官员只受到党政处分,并未被法律追责,这一事件在网上曝光后引发热议。

时评人秦鹏分析认为,仔细看法院宣判书的措辞很诡异,背后似乎黑影重重。

首先,被判刑的是一个年轻的小辅警。这种岗位实际上就是临时工,在警察里面可能永远不能转正,任何一个正式警察都是她的上司。

她在第一次和派出所所长发生关系的时候只有20岁,能是自愿的吗?除非对方答应给她转正,或者给钱。即使那样,也属于派出所所长在犯罪。

其次,许艳还和其他多个派出所所长以及一个副局长有不当关系。那么问题是,这是中共官场共享情妇的潜规则,还是进贡给上级?那么给的钱到底是官员们玩弄女人的大手笔补偿,还是敲诈勒索,也很难说。

另外,判决书里面列出了九个当事人,其中有六位都是被女辅警以怀孕为理由索要钱财的。据资深律师“老歪律师”的分析,如果被告人确有怀孕流产的事实,所谓“被害人”就有补偿的义务,被害人母亲知道自己年轻的女儿被上级玩弄造成怀孕流产的事实以后,也有索赔的权利。而且这种损失不是纯粹的物质损失,无法在金额上认定存在过度索赔。

“被害人”中有三个派出所所长,一个公安局副局长,他们身为人民警察,有查禁犯罪的法定职责,对发生在眼前的敲诈勒索犯罪,没有依法立案查处,而是交钱息事宁人,他们要么构成犯玩忽职守罪,要么就是该案的共犯。另外在涉案男士的陈述中写道,“以购房首付为由,许艳向其索要14万元”。没有威胁林某什么,就是“索要”,这不能算敲诈勒索。

此案中被告人案发前任职连云港市公安分局辅警,案中“被害人”多数是其直属上司,或业务联系的派出所所长,案件本应提交第三方侦查机关管辖,放到连云港之外办案。而本案并没有避嫌的程序安排,不能服人。女辅警到底是“敲诈”还是因触怒更高层领导被抛出成为“替罪羊”,背后故事仍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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