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爆炸 49人被判刑
【本报综合报导】11月9日,天津“8·2”特大爆炸事故一审宣判,包括瑞海公司董事长在内的49人被判刑。于学伟被判死缓。
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的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庭审。9日,对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报道指出,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其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期间,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而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则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
法院判决结果显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次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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