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涉黄”案庭审 火爆网络 百万人“围观”快播庭审直播 当局欲严惩 罪在网络传播

发表:2016年01月19日

【记者杨正综合报导】近期在大陆互联网上讨论最为激烈、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快播受审的事件。

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快播公司CEO王欣、快播高管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整个审理过程通过互联网全程直播。

依托快播,当年数以万计的大陆中小电影站曾经历了七年的黄金发展时期。快播播放器的资源搜集模式为站长省去片源开支,在电影、视频领域建立起互联网视频分享阵线,成为站长
依托快播,当年数以万计的大陆中小电影站曾经历了七年的黄金发展时期。快播播放器的资源搜集模式为站长省去片源开支,在电影、视频领域建立起互联网视频分享阵线,成为站长们赖以生存的避风港。图为快播创始人王欣。(网络图片)

在直播的庭审过程中,王欣及其高管、辩护人“机智”的与公诉人“见招拆招”,以及王欣等人与审判员的“精彩”对话几乎引爆了整个大陆互联网;而庭审过后,《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先后刊发文章,直接对快播案件定性,并公开宣称快播辩护人“狡辩”和要求法庭对快播创始人定罪,有“未审先判”嫌疑。经过两天庭审,快播公司及4名高管均不认罪。

据悉,王欣等人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这更激发了大陆网民的反弹,许多网民纷纷都站出来声援快播,并齐呼“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做菜刀的又没有杀人”,一时之间,快播到底“有罪还是无罪”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话题,不仅刷爆了微博和微信,也火遍了整个大陆网络。

1、备份视频 快播难辞其咎

事实上,快播的管理者是否触犯了法律,并不难判别。回顾一下快播的发展过程:2007年,王欣在深圳成立了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其后快播公司的发展可谓一飞冲天:截至2012年9月,快播总安装量已超过3亿,而当时的大陆网民数量为5.38亿。

快播之所以能如此高速的发展,源于其主打产品QVOD播放器巧妙的采用了P2P(Peer to Peer)技术的优势,可以让用户跳开下载整个视频的环节,直接通过QVOD下载组合分段视频来播放,并把启动播放的时间缩短到5-10秒——该播放器因此也被誉为“时间杀手”;用户在安装使用快播后,即使在网络带宽不好的情况下,也能快速搜索到自己喜爱的网络视频,并点播流畅观看。

这种P2P技术并非新技术,2001年后有许多基于P2P技术的软件诞生,如BT、eMule、迅雷等等,都被用户当作下载视频的工具。然而单独依靠P2P下载技术,快播是无法迅速积累超过3亿用户的,因为P2P技术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有大量用户同时在线下载,如果用户量不够,分段视频的资源不足,下载用户无法找到所需分段视频的提供者,因此仍然需要等待,这样是无法做出5-10秒启动的“杀手级”播放器的。因此王欣等人提供了4个缓存服务器,用来存放分段视频的下载索引,并提供了搜索功能。这样一来,用户在任何时间登录快播,都能找到所有分段视频的下载源,因此能迅速启动播放。

然而也正是因为这4个缓存服务器,使得快播公司超越了“工具提供者”的范畴。这就好比快播提供了4个房间,先吸引一部分人把“盗版”和“涉黄”的视频光盘带入房间,再吸引更多的其他的人来这些房间观看这些光盘一样,快播尽管没有提供视频内容,但提供了看视频的场所,并让所有人能迅速找到这些场所。而且快播公司知道这些场所涉及“盗版”和“涉黄”,但为了维持用户高速增长,在相当长的时间也没有去制止和管理。

因此,无论王欣等人如何辩称“技术无罪”,最终难逃罪责。

2、民众质疑:隐私何在

然而戏剧性的是,这场本来并不应该有悬念的审判,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却成了网民快意恩仇的“海天盛筵”。因为快播庭审涉及到专门的技术知识,公诉人在证据链、技术管理规程等方面的陌生屡屡导致低级的错误,不断引起围观直播的网民阵阵讥笑。尤其是双方在激辩过程中,公诉人和审判长在被王欣连续反驳之后,向王欣问的“既然快播无法判断用户点播的是不是淫秽视频,为什么不解码?”、“你们明知自己的技术已经被网民利用,明知已经很难监管,为什么你们还不转型?”这两个问题,更使围观网民一片哗然。

有分析人士认为,公诉人的提问暴露出了一个客观事实,即“个人隐私权”这个存在于宪法和诸多法律法规当中的条款,在中国大陆事实上是不存在也不需要存在的。如果这个问题成立,那么大陆民众今后的每一笔网络购物交易,每一段通过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的私密的商业谈话,每一段视频的观看和播放,在不需要法律取证的程序前提下,都是可以被随便获得的。

同理,在一些监管者和执法者看来,如果监管不能做到完善,那么某些技术和商业模式就不应该被发明出来。视频点播无法被监管,那在线加速和点播技术就不该存在。也就是说,大陆监管者和执法者的基本逻辑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首先是要为监管便利服务,而不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和体验服务。

正因为如此,尽管王欣等人在案件中确实难辞其咎,但大陆网民却一边倒的支持和同情快播。

3、真正罪名  涉网络信息传播

此外,从快播被查处的整个过程来看,当局对快播案的重视程度也非比寻常:

快播在2014年5月因侵犯版权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6亿天价罚款,被迫关停公司,CEO王欣出走海外;大陆警方在2014年8月在境外将王欣抓捕归案;2016年1月8日公开庭审,并网络直播;随后1月9日人民日报发文:《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新华社也当天发文《无论快播是否有罪,都要对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分别对快播案进行定性和定罪,紧接着,代表互联网管理最权威部门的国家网信办新闻发言人姜军发表谈话,表示坚决支持对快播涉黄案进行依法查处。至此,快播案基本明确罪名成立,只等着法院最后宣判。

分析人士认为,快播案之所以被北京当局如此重视,不仅要将快播公司罚款关闭,还对快播高管处以10年以上的刑期,是因为快播案触及到了当局的另一“雷区”——互联网信息传播。

试想一下,如果快播提供的快速搜索及快速视频播放的QVOD播放器及缓存服务器,被用于传播国内或国际上的新闻热点事件,同样可以迅速实现“一人上传,全民观看”的效果;如果有用户翻墙下载了大陆禁止播放的媒体视频,上传到快播的平台,国内民众可以迅速通过排名看到并搜索到这些热点视频,而且能快速打开播放。这样一来,大陆当局投入巨资建立的“金盾”防火墙,可能就形同虚设了。

因此,从快播案本身来看,创始人王欣试图通过法律的灰色地带,开启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但最终难逃“侵权”和“涉黄”的罪责;从另一方面看,快播案也同时论证了一个事实:在当今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北京当局希望通过防火墙来限制信息流通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