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投资者在法国从事的活动类型申请获得相应的居留证

发表:2014年12月11日

外国人来到法国获得何种类型的居留证取决于其在法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具体类型。所以,劳工(salarié)与商人(commerçant)在申请相关移民手续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此外,一些居留许可证可以让其持有人在法国领土上从事各种活动(受薪活动或商业活动),而无需办理特别手续,这些许可证包括:“家庭”(VPF)类型临时居留许可证及长期(十年)居留许可证(carte de résidence)。

欧盟公民或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的公民在法国成立公司或在法国工作无需提出行政手续申请,相反,其它国家公民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前是不可以从事上述等经济活动的。

针对来法国投资的外国人而言,根据其是否长期居住法国,分为:居住在法国的外国董事,和计划不居住在法国的非居民董事。而计划定居在法国的外国董事,在未到达法国前可向居住地的法国使领馆申请D类型的“商人”签证。法国大使馆受理申请,根据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和居住许可证;但是,若当事人已在法国居住的外国国民持有不允许其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居留许可证,他们可在居住所在地警察局提出转身份申请。一般说来,设立新企业的申请要求提供一定的文件,包括个人材料和公司材料两大方面。

同时,一些希望在法国居住的外国董事也可获得有效期3年的“技术与专业技能”类型的居留许可证。通常,若董事创立或接收现有的法国公司,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有效期三年并可续期的“技术与专业技能”居留许可证。但是申请条件较为严格,董事须向行政部门提交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具有一定的规格并且投资金额(有形或无形资产)达到一定的标准,或是该项目可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等等,同时对工资也有一定的要求。

除此之外,根据外国投资者在法投资情况可获得“特别经济贡献”居留许可证

自2009年9月11日的法令颁布起,希望在法国进行100万欧元以上投资或计划创造或保留至少50个工作岗位的外国国民可申请有效期十年(可续期)的“特别经济贡献”居留许可证。

外国投资者在法国取得有效期一年、可更新的“商人”居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获得“访问者”(visiteur)类型的居留证,此类居留不允许从事受薪工作和商业活动。获得“技术与专业技能”居留许可证或“特别经济贡献”居留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获得“家庭”(VPF)类型的居留证,允许在法国从事受薪工作和一定的商业活动。

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
Granrut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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