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租约:更改经营项目须取得业主许可

发表:2015年06月29日

在法国开展一系列商业、工业以及手工业活动可通过订立商业租约来实现,一般情况下,新晋商人需要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商业租约。商业租约是一项为保证盈利活动而订立的合同,根据租约内容或是说限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商业租约的签订规定了特定的经营项目,这种租约十分常见,如,餐厅、酒吧、零售等活动。

另外一种特殊租约,承租人有权在所租赁物业内决定开展任何经营项目,就是我们说的“baux tous commerces”,但是在选择商业活动时需做好前期调查,除业主许可外,还需考虑到政府部门或是共同(邻里)业主。

最后一种常见情况,商业租约允许更改商业活动的用途。具体而言,即租约虽然已经规定了某种特定经营项目(如第一种情况),但承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业中更改其所从事的商业活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开展与租约中所规定的经营项目相关联的,额外的商业活动;或者,承租人根据经济形势,考虑到内部组织合理分配的必要性,从事一项或多项商业租约规定外的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大致符合租约所规定经营项目的特点、目的、建筑结构情况等等。

但需要承租人注意“未经房屋业主同意,不能私自变更经营项目”。据法国最高法院2013年的一项案例,案例中,高院明确指出更改商业用房经营项目必须提出申请。具体如下:

承租人与业主签订了以“丝网印刷,纺织印染,针织和纺纱”为经营项目的商业合同。实际上,承租人将这里作为家具和纺织物的储存仓库。于是,业主就以承租人的经营项目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其下达了终止合同的通知。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业主向中级法院提出强制终止合同的请求,他的请求得到了批准。继而,承租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业主已经接受了自己变更房屋用途的事实,承租人还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公证书为证据,其中描述“租赁物业……现用于商业展示厅和仓库”。此外,承租人谴责业主滥用终止条款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提高房租,因为业主早在三年前知道此商业活动的变更。

但是,最高法院驳回了承租人的上诉,认为中级法院的判决得当。法院认为公证书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共识。审判法官指出:“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了以‘丝网印刷,纺织印染,针织和纺纱’为经营目的,而承租人在没有向业主申请并获许前,就将租赁物业作为仓库。最高法院的审判以法律条文为准,业主是否恶意终止合同,不在法律判定的范畴内。

最后,鉴于商业租约签订的多样性和相关法律的特殊性,建议大家无论在签订租约前或有意更改商业活动前,有必要向专业顾问进行咨询。

Pierre Yves Rossignol律师
Granrut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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