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领导背黑锅 / 公务员执行命令被判刑

发表:2021年12月02日
记者刘忠浩综合报导

在中共二十大即将于明年召开,党内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11月22日公布了一起案件,案中2名公务员因执行上级领导指令被判有罪,官方称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同一时期,陆媒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纷纷转载这一案例,一些司法系统的官方账号如“法治海东”、“鞍山司法”(11月11日)、“广东普法”、“清廉河北”等也纷纷发布这个案例。

中国一法院大楼(Getty Images)
中国一法院大楼(Getty Images)

据悉,2012年11月2日,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长梁某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处小区增高楼层。新增加建筑不计算在原已批准的建筑总面积内。

2013年5月17日,夏明旭被调任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此时永阳置业副总经理姚某拿着“会议纪要”找到夏明旭,要求其按照“会议纪要”为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新增楼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夏明旭和该市时任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很清楚“会议纪要”的内容是违法的,但在上级领导要求按照“会议纪要”办理后,刘予永和夏明旭重新为开发商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测算,增加的建筑形成违法收入1806.8378万元。

后来,相关部门认定这一行为违法。2015年7月16日,姚某退回款项645万元。2015年10月16日,夏明旭和刘予永被周口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夏明旭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是在执行职务,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意图,请求改判无罪。但法院认为,其作为规划单位主要领导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但仍去执行,应属滥用职权。因此,2017年9月21日,周口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虽然这两个人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丢掉了工作,同时留下了犯罪记录案底,也就是“前科”。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有犯罪记录案底的人不能从事的职业有19类,将会影响自己以后找工作。而且在当今中国社会中,父母的案底也会影响子女的就业。同时,有犯罪记录则几乎和移民无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按照中共自己的法律,面对上级官员明显违法的要求、指令,下级如果照办,最终依然要承担法律后果。

时评人简易说,中共的法律白纸黑字写的就是这么“滴水不漏”,按照这个法律,不知有多少公务员要锒铛入狱。

大陆官场上,领导的小鞋“总有一款适合你”。到底应该怎么做?大大小小的官员们都应该想清楚。因为到了需要的时候,这些平时看上去一直不起作用的法律,就会让参与干违法事情的各级官员,成为更高一级官员的替罪羊。

有评论人士表示,上述案例和公务员法第54条之规定,使人不禁想起了那些为了完成领导下达的任务而痛殴摊贩的城管;那些抓捕人权律师的警察;那些为完成强拆任务而逼得百姓家破人亡的打手;那些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审判,以及随意打死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人员。都是公务员在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都在违反上面所提的《公务员法》,都为日后收到刑事制裁埋下了祸根。

所以今后聪明人在执行上级命令时,还得考虑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承担责任,将来会不会成为上级的背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