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咨询:婚姻财产体制的利与弊

发表:2019年08月16日

读者:我打算和同居女友结婚。鉴于法国有财产共有制和财产分割制等多种婚后财产体制,请问各有什么利弊?

新桥律师:法定婚姻体制是在配偶双方在婚前未签财产合同的一种体制。双方在婚后购买的财产,无论是谁付款,均为共有财产,婚前财产和婚后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为各方的自有财产。

该体制的有利之处是较为适合年轻夫妻,他们结婚时的财产不多,因此无需花几百欧元办理财产合同公证。在一方配偶去世后,未亡人可获得对方的一半财产并可免交遗产税。

在离婚时,清算财产方式简单,因为所有婚内共有财产均按各自50%分配。该体制的不利之处是配偶一方的债权人可扣押婚内的共有财产。

一方配偶仍可自己拥有自己的财产,条件是在购买房产契约上注明资金来源。由于这样做不太方便,所以可使双方家庭因担心所赠子女的财产变成共有而放弃赠送。此外,离婚的分配机制不能完全反映双方为取得财产所作的贡献。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纠纷。

共有财产的管理也会发生问题,因为主要决策(出售物业等)需要双方同意(包括在离婚后的共有财产的出售)。

第二种婚姻财产体制是共有体制。根据该体制,双方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姻之前和之后的馈赠和遗产均为双方共有,除非协议有其他规定。双方对各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双方可将某项资产排除出共有财产范围,或赠送给对方。该体制可向对方转移所有资产而无需支付遗产税。这时,契约要注明完全资产转移给未亡人(attribution intégrale au survivant)。该体制不会出现任何财产纠纷,所有财产均为共有,双方无权提出异议。

不过,在共有财产体制下,各自的私人物品,如衣物,个人的损失赔偿仍为个人所有。离婚时,所有财产按双方各一半分配。在此体制下,即便有预留份(法定不得剥夺的继承权)的双方共同子女也将无法获得遗产。这可能在一些家庭中造成纠纷。

关于体制的其他有利之处还有,一方去世后未亡人无需办理手续或填写任何表格,因为财产是共有的,不发生继承问题。公证人只需把原有的物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物业转到未亡人名下即可。最后,和向未亡人赠予不同的是,赠予可在任何时候由单方解除,而共有财产体制需要双方同意才能解除。

其不利之处是剥夺了子女的继承权,结果是子女将在以后支付更重的遗产税。实际上,在其他体制下,子女分两步继承父母的遗产,即享受两次父母遗产的免税额。而在共有财产体制下,父母的财产需待双方去世之后才能分配,这样就把两次的继承并为一次。子女只能享受一次免税额。

例如:李先生是独生子。在父亲去世后继承10万欧元的遗产,在母亲去世后又获得10万欧元的遗产。因遗产免税额是10万欧元,他无需支付任何遗产税。但如果采用共有财产体制,父亲死后的遗产完全由母亲继承。李先生在母亲去世后一次继承20欧元的遗产,其中超过的部分便需要交缴纳产税。

为此原因,此种体制更适用于年事已高,没有子女,或子女无需救助的配偶。

共有财产体制也不合适配偶有同他人所生子女的情况。因为此前婚姻带来的子女有权在其亲生父母去世后要求获得自己的份额(action en retranchement),即要求把父母的婚前财产从共有财产中除去,获得他们的保留份额。例如:王先生同前妻育有一个独生子。后娶赵女士为妻并选择共有财产体制。在王先生去世后,他同前妻的独生子可要求把王先生同赵女士结婚前拥有的房产作为遗产分配,并继承王先生婚后份额内的一半财产。

最后,夫妻还可选择财产分割制。在此体制下,双方虽为夫妻,但在财产方面形同陌生人,各自处理自己的财产。在该体制下,双方共同购买财产时需要注明各自的份额。各自负责偿还其债务。此种体制的优点是便于家族继承。一方的债权人无权向另一方追债。因此较为适合商人等一些高风险的职业。双方对自己从财产形式有完全的处理权,不易发生纠纷。缺点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不分彼此,这将给离婚析产造成困难。更重要的是,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一方配偶的去世不再能获得对方的所有财产或使用权,而只能获得对方遗产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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