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 于欢改判五年

发表:2017年06月28日
【本报综合报导】6月23日,轰动全国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将一审原判终身监禁改判5年监禁。判决书称,于欢行为虽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消息传出,再度引发民间反弹,认为此判决依然不公。
 
法院认定,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
 
法庭判决对事发当晚追债人以辱骂、弹烟头、裸露下体等方式侮辱于母苏银霞等行为做出了回应,但把此前媒体报道的长时间侮辱缩短成半小时,并称以上行为在警方到场前已停止。
 
但《南方周末》此前报道,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对孙银霞母子进行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1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于欢的面,侮辱其母苏银霞。
 
在二审宣判中,法院列举杜志浩等人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警察进入接待室时,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等原因,认为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但此前多位律师曾发文表示,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北京刑辩律师王甫认为,在本案中,警察离开办公室后,还有人拉于欢坐下,把他往墙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愤怒和纠缠之下,于欢产生的认知会影响其行为,若仅说“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卫”是有问题的。
 
最新的判决,也引发网友议论,认为判决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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