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房给女儿女婿住 结果被告上法庭
中国父母老陈夫妇,2008年以老俩口的名义,在加拿大温哥华买下一套公寓,免费给当时新婚的女儿女婿住,希望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没想到2019年,女儿女婿闹离婚,远在大洋彼岸的老陈也收到诉状,自己成为这宗离婚案的被告之一。
加拿大温哥华公寓景观(123RF)
买下房子白给女儿女婿住 却被告上法庭
加拿大中文媒体报道,2008年,中国的老陈夫妻以老俩口的名义,在温哥华买下了个公寓,让女儿女婿一家免费住,希望给他们减轻压力。老陈夫妻是中国父母中比较谨慎的类型。当年老陈没把房子写在女儿名下,而是自己当业主。按照中国法律来说,这应该不属于女儿夫妻的共同财产。为了以防万一,老陈当年还是一次性付款,按揭都不要女儿女婿出。
而当初买这个公寓时才30万,到了2019年,公寓已经升值至100万加币。不过就在这一年,女儿女婿打起离婚官司来。
让老陈夫妻没想到的是,远在中国的他们,居然也收到一张诉状(Notice Of Family Claim)。
原来,在这宗离婚案中,除了女儿是被告身份,女婿还把老陈夫妻也添加成被告了,理由是:“这公寓是婚姻财产,我该分一半!”
白把房子给女儿女婿住了这些年,没收过一分钱租金,还要被当成被告?! 老陈对此感到震惊。
没等他从震惊中反应过来,另一封来自Land title office(产权登记处)的信寄到老陈手中。卑诗省的产权登记处(相当于中国房管局)告诉他,法庭已经下令在他的公寓产权上登记了一个“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未决诉讼登记),这房子在官司打完之前,老陈无权出售这个房子(类似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冻结财产”)。
用中国法律知识进行防范 却踩加拿大法律的坑
白把房子给女儿女婿住了这些年,没收过一分钱租金,这样也能被告上法庭?加拿大的法律也太奇葩吗?老陈实在想不通,也相当气愤。
按照中国的法律,房子不是女婿买的,离婚他也无权要求分房子啊。而加拿大的法律可不是这样的。
加拿大的卑诗省在“family law”的84条规定,婚姻财产的定义是:“这对夫妻在婚姻的实际掌控的全部财产。”无论这财产在谁的名下,只要是这对夫妻实际拥有的,实际掌握的,那就是夫妻共同的。而且法律还有一条“除外财产”规定:即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也是共同财产。这房子买的时候30万,现在涨到100万,增值了70万。如果按照上述那条法律,这7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这栋公寓是女儿女婿的婚姻居所,而且公寓的strata fee(分层费)、地税、电费水费都是由女婿的账户在支出。
而且,老陈当初曾经说过这房子是送给小夫妻的礼物。前女婿找到一大堆证人(全是男方亲戚)来证明,老陈在婚礼上说了类似“这房子以后给你们住了”的话,换言之,法庭可以认为这房子是送给小夫妻当礼物。
老陈当然不甘心就这样被女婿分走房子,于是赶到温哥华,找到律师,准备与女婿进行一场“律师战”。不过,在加拿大打官司,可是一件耗时耗力还烧钱的事。
在加拿大卑诗省,任何一个诉讼,都是从container费开始,先把5000到1万加币存入律师的账号,才有律师为你开始工作,而律师费一般按小时算,每小时280-380加币起。像老陈这样的案子,最后花上几万元的律师费是很正常的。
老陈跟律师述说:“免费把房子给女婿住,还被倒打一钉耙,我能不能反诉前女婿和女儿,要求他们夫妻还我这十年的房租?”
没想到律师遗憾的给老陈解释:“最好不要反诉”。因为反诉是同一案子的合并,而老陈要求女儿女婿付房租完全是另外一个案子。如果老陈反诉,而几个月之后法官再来个决定不合并案子,让老陈另案起诉的话,又得再花一两万律师费,耗时耗力又烧钱。在此提醒一下中国父母们,也许在你们眼中是最简单不过的陈述,最理所当然的事,但对于不了解中国文化的加拿大法官来说,会觉得很迷惑,冒出一堆问题,例如:
1、这一对夫妻为什么当初没签合同?
2、如果这房子真的是父母的,那父母把房子给子女住,这些年为什么也没签个租房合同?
3、为什么现在离婚了,一方父母突然出现,主张要收这些年的租金?
4、为什么父母出借款项的时候,没有签个借款合同?
5、这些年夫妻都没还过款,这些年都没还过利息,到了离婚的时候,突然有一方拿出一张欠条说是借款?……
法官们只知道,既然现在女婿要把父母添加进来,作为被告或者作为证人,那么就先将父母牵扯在婚姻内的财产冻结了,等每一个疑问都搞清楚了,再来做个判决,而每一个疑惑都会拉长诉讼的时间。
帮子女买房 怎样才能不踩坑?
难道帮子女买房就没有两全其美的好办法吗?有。无论小夫妻有没有合同,老人先在出钱时立下合同。老人需要先想清楚:出的这份钱,是借款,是赠与?如果是借款,和儿子媳妇签一个借款合同。把利息、付款频次,在合同里说清楚。
如果是赠与,你是要全部赠与给儿子,还是赠与给媳妇,还是要在媳妇结婚后若干年内逐渐拨付份额?写一个Deed of Gift(赠与意向书)说清楚。
一旦决定下来,在任何场合,在婚宴上,在录像机前,在微信上,对着任何人,不管是男方亲戚还是女方亲戚,都是同一个说法,不要改。如果要把微信截屏作为证据,那么前后五页一起截屏。否则证据会被法官看作不完整的证据。日后万一婚姻出现了问题,加拿大的法官要看的,就是老人在转移这个财产时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后面补的,后面改主意的,都不算数!
更严谨的做法是办一个private mortgage在房子上。老人出钱买房子,把老人所出的钱,办成一个按揭贷款。就像银行接受房子的抵押,再借钱给买家那样,在房子上注册一个抵押权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一样,父母在land title Office(相当于中国的房管局)也登记“有按揭贷款”。然后每月小夫妻都按照约定的还款额度来还款。如果小夫妻有经济困难不能还款,那么双方写下暂停还款的原因和时间。
不过按照中国人的思维,这样做的话,另一方可能马上就直接掀桌子了:“你们家算这么清楚,欺负人,还结什么婚!”
但有一位中国妈妈,在咨询完律师有关加拿大婚姻法的水深水浅之后,最后决定出全款为新婚的女儿买房,产权就写女儿女婿两个人的名字。这位妈妈说:“你全心全意去待人,人尚且未必能全心全意的待你,何况你藏着掖着,把人看着防着?我不能教我的女儿,为了百十万加元(约为人民币六百万)的房子,就在婚姻中把最亲的人当贼来防。一生很长,会出现很多比这更大的风险,更大的利益。如果她认为她选的这人是对的,那就一起赌。如果她错了,陪她一起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