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369发子弹 贵州公安厅前局长获刑12年

发表:2025年03月15日
本报综合报导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前局长施长征在一审开庭8个月后,被以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刑12年,其被指私藏369发子弹。

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前党委书记、局长施长征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一案。施长征被以受贿罪判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被以贪污罪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刑一年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法院称,1996年至2023年,施长征利用担任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政委、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承包、项目招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911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2021年12月,施长征退休时将单位价值5万余元的茅台酒据为己有。他在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间,未按规定上交子弹,将369发手枪子弹私自存放在家中。

法院称,施长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宣判后,施长征当庭表示不上诉。